政策法规解读|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(第十四条)工程建设单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政策法规解读(第十四条)工程建设单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
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,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。)
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。
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、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;不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。
释义: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单位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义务的规定。
一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
建设经费是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。一方面,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实际需求,科学评估无障碍设施建设所需经费。另一方面,依法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,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所需经费落实到位。
二、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、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
此处所指建设标准,首先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,如项目约定采用高于强制标准的技术条款,同样不得擅自降低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,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范出具图纸,施工企业严格依照图纸、技术标准施工,严禁偷工减料。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方,对设计、施工单位存在较强影响力,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意参建单位降低无障碍工程质量。设计与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规降标要求,应当予以拒绝。
三、不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
竣工验收是项目投入使用前的必经环节,无障碍设施验收属于整体工程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,必须严格执行“五同步”制度。竣工验收需要满足三项条件:一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,包括强制性标准,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等;二是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;三是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。只有整体工程验收合格,无障碍设施同步验收通过,方可一并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、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,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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